哪些消费凭证要留原件:原始凭证、发票和收据的区别
一、官方正式定义的几类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一条同时说明了发票的取得环节是"开具、收取"两个动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在讲到退货退款时,把"发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三个名称并列列出。也就是说,在官方口径里,至少存在三类被点名的书面凭据:发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三者被列在同一句话里,说明它们不是同一个东西,而是被分别看待的。
二、发票在时间线上能钉住哪一段、钉不住哪一段
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的性质是"收付款凭证"。落在时间线上,它对应的是付款或者收款这一段事实,也就是钱从一方到另一方这个节点。
发票钉不住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描述。条文只把发票定义成收付款凭证,没有把发票定义成商品清单或者质量证明。所以在整理时间线时,发票这一条记的是"某日开具、收取了金额为多少的收付款凭证",而不是"商品是什么、质量如何"。商品描述属于另一段事实,应当单独成条,不与发票的付款事实合并。
三、收据、小票与发票为什么不能互相替代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列出禁止行为,其中第(五)项是"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这句话的官方含义是:收据、商家随手给的小票这类其他凭证,不在官方口径里充当发票的替身。
因此时间线上应当把"有收据"和"无发票"记成两条不同的记录,而不是合并成一条"有凭据"。有收据只说明拿到过一份其他凭证;无发票说明没有取得《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定义的那种收付款凭证。两条分开,才能看出当事人手里究竟是哪一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时,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退清款项;但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这里同样把"发票上写的"和"实际支付的"分开处理。整理时间线时,这两项金额要分成两条记录,不能合成一条,也不能用其中一条去覆盖另一条。
四、退款或折让之后,作废与红冲要记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区分了两种情形。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这意味着一笔退款或者折让,会留下两处痕迹:原先那张发票,以及后来作废或者红冲的记录。时间线上要把原始发票和后来的作废或红冲分别记为两个节点,不能只留最终那一张。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所以时间线引用发票内容时,按票面原样摘录,不做改写或者推断。
《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把"票面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列为异常情形,包括未实际购销商品却开具发票,以及票面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本文只说明时间线应当把票面记载与实际情形分成两条来写,不讨论如何认定、如何举报。
常见问题
问:收据能不能当发票用? 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是被禁止的。收据在官方口径里不是发票的替代,时间线上应分别记为"有收据"和"无发票"两条。
问:发票上写的金额和我实际付的钱不一样,时间线怎么记?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把凭证显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分开处理。时间线应把"发票等凭证上显示的价格"和"实际支付的价格"列为两条独立记录,不互相覆盖。
问:退款之后原来的发票还要留着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废或红冲都要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字样。时间线上原始发票与后来的作废或红冲应作为两个节点分别保留,不只留最终那张。
问:发票内容写错了,时间线记哪一条? 答:《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发票内容真实,第二十九条把票面与实际不符列为异常情形。时间线应把"票面记载"和"实际情形"分开写成两条,不在此讨论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