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事实时间线台

付款和物流记录放在时间线哪一格:从下单到签收的节点顺序

时间线的基本排法

时间线依次排为“下单—付款—发货—运输—投递—签收”。每格只对应一个动作,统一写四项:时间、主体、动作、凭证名。时间取该动作对应记录直接显示的日期;主体抄录记录中出现的名称;动作按凭证内容填写;凭证名写实际材料名称,不用相邻节点的日期补齐本格。

下单。 日期取订单记录显示的订单形成时间;主体为记录中载明的下单方与接单方;动作记“下单”;凭证名写订单详情的实际名称。

付款。 实际支付时间与开票时间分开记录。实际支付时间取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等支付凭证;开票时间取发票显示的日期,两者不相互替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发票定义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付款格同时列实际支付凭证名称、支付日期、发票名称和开票日期。

发货。 日期取运单或企业快件查询记录中明示的交寄、收寄时间;主体为记录中载明的寄件人、收件人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动作记“发货”或记录明示的交寄、收寄动作;凭证名写运单或相应查询记录。《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运单信息包括寄件人与收件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保价和保险告知事项属于发货前的约定信息,不写入运输格。

运输。 日期取企业快件查询记录中对应运输节点显示的时间;主体为记录中标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动作记凭证明示的运输动作;凭证名写快件查询记录或轨迹记录。《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列有快件查询服务。

投递。 日期取投递通知、查询记录等材料显示的日期;主体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记录中出现的收件人或代收人;动作记“投递至约定地址、收件人或指定代收人”;凭证名写实际投递记录。《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把投递和当面验收分别列为动作。

签收。 签收格单独记录收件人或代收人接收、验收的事实,时间取签收栏、验收记录或查询记录中与该动作对应的日期,主体写收件人或代收人,动作写“签收”或“当面验收”,凭证名写实际记录名称,不以发货日期代替。《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无法投递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要求处理;该情形单列为“无法投递”记录,不记作成功投递或签收。

空缺的标记

下单、付款、发货、运输、投递、签收中,任意一格没有对应日期或凭证时,保留该格并写明“空缺:下单时间”“空缺:实际支付时间”“空缺:发货记录”或其他具体项目。只有付款凭证而没有发票时,付款事实不作空缺,另写“空缺:开票日期”。只有投递记录而没有验收记录时,投递格保留,签收格标为空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列有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第(五)项列有未提供规定材料的情形。显式写出空缺,只表示现有材料没有对应记录,使材料状态可见,不据此补写事实或判断事件是否发生。

签收与交付或服务完结

签收格记录的是《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快递投递、当面验收环节中的接收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使用的是“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需要另行安装的商品,以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相关有效期限;履行更换义务后,相关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此,签收与“交付或服务完结”分作两格。商品格记录交付事实,服务格记录服务完结事实;需要安装的,另记安装完成事实。主体取完成记录中显示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动作按实际事项填写,凭证名写交付、服务完结或安装完成记录。两个日期即使相同,也分别保留各自的动作和凭证,不自动合并。

常见问题

问:时间线中的“空缺”是否等于事情没有发生?
不等于。空缺只表示现有材料未显示该节点的时间或凭证,不写成事件已经发生或没有发生。

问:凭证没有显示姓名时,主体栏怎样记录?
写“主体未显示”或照录凭证中的现有称谓,不根据地址、联系电话或账号自行推定姓名。

问:同一份快件查询记录可以出现在多个节点格里吗?
可以,但该记录须分别显示相应节点的时间和动作。每格只引用其中与本动作对应的内容,不让一个日期覆盖多个节点。

问:查询记录中的动作名称可以自行换成“签收”或“服务完结”吗?
不自行更换。动作栏记录凭证明示的内容;没有接收、验收或完结信息的,不据此填入相应节点。